藏羌彝走廊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藏羌彝走廊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藏羌彝走廊民族音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使研究中心更好地担负起指导、规划、协调、管理民族音乐文化、科学、技术领域研究的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藏羌彝走廊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在走廊民族音乐文化、科学、技术领域积极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努力为藏羌彝走廊民族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中心项目”的确立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条件进行藏羌彝走廊民族音乐文化、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报。
第四条“中心项目”的管理,在四川省教育厅指导下,由 “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中心项目”的公布主要以发布“中心”申报课题公告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中心”向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之后,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发布。
第六条“中心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以及自筹项目,其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少数特别重大、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招标或委托研究项目的方式,由“中心”单独组织。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每年4月1日至5月10日为项目申报期。项目申请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中心”。申请者须填写《藏羌彝走廊民族音乐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伍份(附电子文档),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与申报。
第九条“中心项目”实行项目课题组长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课题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已有省教育厅在研项目并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本中心项目。
第十条“中心”负责组织“中心项目”的评审,“中心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
1.“中心”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进行项目资格审查。
2.由评审委员会对候选申请书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水平和课题组的构成及其他研究条件,采用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中产生拟立项目。
3.“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批准立项,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每年6月30日以前,研究中心通过“中心”网页、四川省教育厅文件、直接送达项目负责人等方式公布立项课题。
第十一条“中心”审批所立项目统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级别为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对所立项目进行研究资助和成果资助。
第十三条“中心项目”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中心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以项目负责人立项责任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结题证书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中心项目” 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及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妥善保存经费开支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中心”的财务审查。
第十六条因故撤销的“中心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中心”核销。
第十七条自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心项目”研究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中心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表每年下发。
第二十条“中心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中心”负责“中心”委托项目的直接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中心”委托,负责本单位规划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中心”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
2.变更项目负责人。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者。
8.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心”调查核实并撤销所立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审批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过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者。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至少三年内本“中心”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成果与结项
第二十四条“中心项目”最终成果(包括专著、论文、原创作品、研究报告等)须标注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中心”负责组织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中心”负责验收结项。验收合格后,由中心通过“中心”网页公布项目结项或“中心”发给《藏羌彝走廊民族音乐研究中心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心”。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